行政复议法第41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浙ICP备18002685号 | 律师团队 | 本站所称律师团队是指可以代理全国各地案件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