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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