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浙ICP备18002685号 | 律师团队 | 本站所称律师团队是指可以代理全国各地案件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