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采取暴力等不法手段使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覆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的,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推翻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手段,还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手段,如以和平演变夺取政权等。刑法将颠覆、推翻的方式或手段也作了以下区分: 1.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织指有目的、有计划地挑选、收集人员,形成有机整体,比如拉帮结派结成反动集团,领导反动的犯罪集团,指挥拟订颠覆政权计划,指挥实施颠覆政权行动等。 2.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策划指密谋计划,比如幕后密谋策划改变政权性质,拟订篡党夺权计划及方案,制订躲避法律惩处的对策等。 3.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比如直接遵照反动集团组织者的领导,贯彻执行颠覆政权的计划,即主要是参与篡党夺权、改变政权性质、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直接施行活动等。 以上“组织”的方式使反动的犯罪集团具有一定整体性,“策划”的方式使反动的犯罪集团的活动具有一定谋略性、计划性,“实施”的方式使其反动的罪行得以实现。所以三种方式都是主要的犯罪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造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出现,只要求查明行为人具有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的事实就够了。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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