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是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1]。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不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走私假币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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