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通常为自然人,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仍实施该行为。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此外,构成本罪必须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引起股票价格、期货交易价格的重大波动,或者在投资者中引起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某种股票、期货交易品种,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此罪的处罚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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