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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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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和改变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少数民族改变其风俗习惯或者干涉、破坏其自愿改革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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