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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