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第53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59条规定:“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直接危害国防利益。 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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