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和部队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指雇主有偿让被雇者为其提供劳务,这里特指雇主有偿让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其提供劳务。“情节严重”,指战时雇用的,雇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的,雇用多人的,长期或者多次雇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因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影响部队完成作战和其他重要任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然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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