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刑法修正案(7)第12条增设的新罪名。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主要行为方式是伪造、盗窃、买卖。 刑法修正案条文 原文如下: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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