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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克华律师

温州市律师施克华律师系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法律基础知识扎实,法律事务以民商见长,兼具综合性。办案经验丰富,技巧娴熟,能较准确地预估案件的诉讼结果及风险。曾获"浙江省优秀法律顾问"、"温州市十佳律师"称号,曾被评为温州市优秀律师;其简介入选《温州律师志》。曾任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 1993年辞去公职带头创办温州市平阳县大众律师事务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前身),担任主任和党支部书记至2004年。历届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第三次、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温州市律协第一、二届理事。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办理过大量的各种类型案件及法律事务,其中不乏很有影响力的案件。如为被告人傅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辩护一案。其运用犯罪的本质特征理论,认为被告人买卖爆炸物用于生产,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该案被逐级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因案件具有普遍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2001)129号]通知,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构成犯罪,傅某被宣判无罪。又如2002年代理温州市平阳县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诉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在当时法律尚未对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订立的定金协议效力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了《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法理,认为该案是为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而设立的定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立约定金"一说。其观点符合后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的规定施克华律师联系方式。手机:13806838896;律师团队热线:0577-8555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