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抗诉期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请帮忙指教。我父亲在去年三月一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死亡,法院去年十一月三十号判决罪犯有期徒刑一年。我们受害者家属在第三天到检察院表达了强烈不满,检察院了解情况后,觉得法院量刑畸轻,当即启动抗诉程序,我们也在抗诉书上签字。后来人大法工委调解,要求法院重审,前天才正式宣告调解失败,当时就说我们受害者唯一最后寻求法律公正的途径抗诉期已过了,弄得我们全家一头雾水,明明检察院一直在与法院据理力争要求重审,我们也是经常跑人大、检察院、法院表达诉求。1、法院审判案犯是没有通知我们受害者家属旁听,也没有通知判决结果。(事后是检察院电话通知的)这样合法吗?2、我们受害者家属抗诉期法定十天内到检察院抗诉书上签字、画押,现在人大法工委、和法院的干部说过了抗诉期是愚弄人吗?3、人大法工委主任在会上训斥检察院科长,法院和检察院是一家人,不要因为一个小小的案子弄得不和,检察院的不要把事情挑大,因该息事。如果受到上级压制,检察院还能为民做主,履行职责吗?4、法院立案庭庭长说,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民事责任赔偿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受害者家属不能过问,只能由法院去定罪量刑?